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等文件规定, 2014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下称“75号文”)的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从2015年1月1日起,“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三、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四、核定征收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4年度起,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的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五、如何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批,但应在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将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以及享受优惠情况等信息填入相应的报表中。
年度汇算清缴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企业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季度预缴申报相关规定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下述“10万元”的标准适用于2014年度,从2015年至2017年,该标准提高到20万元。)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3、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4、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二)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季度申报可以享受“75号文”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同时应将其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填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七、如何填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015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开始使用,请按以下方法进行填报。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1、如果“10万<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附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如果“0 <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附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将其享受“75号文”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情况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附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中。
Copyright © 忻州市精诚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2014-2020 技术支持:忻州极客网络 晋ICP备1801305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