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其中: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权利、许可证照是指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 土地使用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如下规定: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所以,以土地使用权、房产投资的,交易双方以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贴花;取得的权利、证照由领受人按5元贴花;新成立公司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计缴资金账簿印花税(万分之五)。设备投资部分不交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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