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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规:关乎你企业名称注册的大事!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第82号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于2023101日起正式实行。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组成要素规范、注册名称带有“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及国核企业注册条件等进行了规范调整。纷纷引起老板们的注意,企业名称的组成形式也是至关重要。下述相关详细情况: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组成要素规范调整

  • 调整如下:
    1、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
    2、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

  • 政策依据:
    第五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
  • 北京企业服务e窗通系统注册情况:


目前部分地区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名称组成要素已经按照新出台新规实行,还未实行的地区也会逐一更新。

二、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组成要素规范调整

  • 调整如下:
    1、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样
  • 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样。”

三、企业名称使用“集团”字样规范调整

  • 调整如下:
    1、企业设立登记进行名称自主申报时,不能申报名称中含有“集团”字样或者“(集团)”字样的企业名称,也就是后期系统不再支持带“集团”字样或者“(集团)”字样组成形式的企业名称注册。
    2、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现有的集团或者(集团)字样的企业,暂时办理变更业务,是不受影响的。后期是否会有限制,这个不敢确定!
  • 政策依据:
    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

四、国核企业注册条件规范调整

  • 调整如下:
    1、原先对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是否相同无要求,对于经营时间也无要求;而新规出台后,不仅对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要求一致,对于经营时间也有要求,需经营1年以上。
  • 政策依据:
    第十九条规定:“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当然,本篇只对部分政策进行引用说明,其他相关规定可移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查阅。 
    总而言之,政策不断出台,门槛也不断在提高,提前布局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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