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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

上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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