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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5〕199号: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

              税总函〔2015〕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总局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为保障系统推行工作平稳有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二、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管理,对服务单位发生搭售设备和软件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要采取必要措施严肃处理。


  三、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存量小规模纳税人,可暂继续使用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等纳税服务工作,保障系统推行工作平稳有序。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14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税务总局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为保障系统推行工作平稳有序,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当前暂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二)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管理,对服务单位发生搭售设备和软件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要采取必要措施严肃处理。


  (三)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存量小规模纳税人可暂继续使用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要认真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等纳税服务工作,保障系统推行工作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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