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在线客服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商务客服: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服务时:
9:00-18:30(工作日)

您好贵宾,欢迎访问忻州市精诚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官网,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0350-2028926、18703500280

站内导航NEWS

新闻中心ABOUT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新闻

财税〔2015〕60号: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附件: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详细附件请查阅中国税网搜税数据库)

上一条: 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条: 税总函〔2015〕199号: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

Copyright © 忻州市精诚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2014-2020  技术支持:忻州极客网络    晋ICP备18013058号-1